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的实验室是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工作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实验室现状是反映学校教学水平、科学研究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第二十三条,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是一个专司实验室建设、管理与发展的专家审议咨询机构,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旨在指导全校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院管中心实验室和校管中心实验室等各类各级实验室、实验实习场所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以及实验室的综合配套建设,使实验技术队伍和仪器设备(特别是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在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分管校长聘任相关教授(研究员)、实验技术、工程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⒈学科学术带头人;
⒉有关实验室主任(考虑基础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科研实验室等的代表);
⒊实验室工作有经验者;
⒋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长。
第五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分管校长兼任),常务副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下设秘书处(设在资产管理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
第六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成员必须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人正直,办事公道,积极努力工作并热心学校实验室建设事业,能认真履行职责,对实验室工作和发展有见地者。
第七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候选人名单和拟任常务副主任和副主任人选名单,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由分管校长聘任。
第八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任,但连任人数不得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委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及时调整。新增委员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⒈对全校各类各级实验室的建设、布局(建、撤、并)、远近发展规划及科学管理等重大问题进行审定。
⒉对全校各类各级实验室的规章制度进行审定。
⒊协调全校各类各级实验室的关系。
⒋审定学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十万元以上)的添置规划;审定现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的考核与评估方案;审定学校级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调拨、报废专家组名单。
⒌审定全校各类各级实验室评估方案。
⒍审定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室开放工作计划。
⒎审定实验教学改革奖实施方案。
⒏审定评选实验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实施方案。
⒐综合分析和研究有关搞好实验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在上述职责范围内涉及某些单一的内容,可由主任委员组织相关专家委员进行审议。
第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至二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审议决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职能处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